近日聽了很多很多反對聲音,發現不少反對同志平權的理據,邏輯都亂到不行。
現綜合各理據,逐點指出其邏輯謬誤。
1.我唔贊成同性戀,咪會比人告?
不贊成與歧視之差別甚遠。
我不贊成他人吸煙,並不代表我會發表煽動憎恨煙民的歧視言論。
不贊成,不是歧視的藉口。
不代表你可以給予其不公平待遇,不代表你可以用言語或人身攻擊他。
歧視都是錯誤的,這是毫無疑問的。
2.同性戀者得果少少人,何必動搖成個社會立法呢?
人權不會因為只關乎小數人而不應該去保障。
一個公義的社會是由大多數人去尊重少數人,而並非少數服從多數。
何況人人都應該是平等的,這是每個人生而享有的應有待遇。
無論甚麼身分也如是。
3.有人會扮同志,得到額外福利,因此唔應該立法。
此理據如同因為有人會騙取綜援,而取消整個綜援制度。
怎可以因為一些假設、極小數的例子,而放棄一個如此重要、關乎基本人權的條例呢?
4.通過諮詢,就等於會立法。連諮詢內容都講到咁模糊,贊成左,市民中左伏,已經太遲啦。
前句: 其實諮詢真的只是政府聆聽民意、於各立法及行政議題尋求共識的一種方法。
若然諮詢等於會立法,那麼諮詢用處何在? 倒不如直接立法吧。
後句: 諮詢內容中描述如何保障性傾向歧視法不詳細是不無理由的。因為就是要通過諮詢,才能尋求共識,訂立究竟如何保障、如何立法。這,正正是諮詢的用意。
5.歧視難定義,不應立法。
這句很容易就可以反駁完畢。
若然是如此難定義,何以香港已經出現4條歧視法,然後多年來有沒有人提出要推翻,或仍然強烈反對呢?
6.反性傾向歧視法會造成言論自由受壓。
歧視的言論根本就不應該存在。立法限制,是理所當然的事。
此理據如同認為誹謗會造成言論自由受壓。
誹謗根本就是錯誤的。
歧視言論和誹謗皆造成心理創傷,怎可以與言論自由混為一談!
還有很多"精彩"言論,可以讓我練習邏輯思維能力。
但時間有限,暫時寫6點。日後定會繼續更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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